用查扣的挖掘机干活,这是“私为共用”
据极目新闻1月21日报导,近来,河南洛阳汝阳县居民王先生反映,他的发掘机被汝阳县水利局查扣2年后,呈现在当地一山头且有损坏。当地居民韩先生也说,他的装载机在被水利局查扣4年间,换了3个停放的当地,其间不只封条被撕,还呈现了损坏。两人质疑,他们的工程机械或许屡次被私自拉到工地上干活。
1月15日,汝阳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回应称,两台机械因在河道不合法施工被查扣,但机主一向未自动进行处理。后来停车场在搬运王先生的发掘机时,有运用发掘机平坦路途的状况。对相关设备被私用以及呈现损害的状况,该工作人员称,在处理完相关违法行为后,可通过法令途径处理。
尽管当地水利局工作人员称,“并未将发掘机拖去干什么大工程”,但“在搬运过程中,因山路不平坦,趁便用发掘机对场所进行了平坦”的回应也标明,在被查扣期间,相关机械的确有被运用的状况。这无疑适当不当。
此事中,首要触及的问题便是“产业归属”问题。从产业的归属层面看,两台工程机械尽管因相关原因被水利局查扣,但本质上仍旧归于购买者自己的产业。即使机械被查扣期间,“机主一向未自动进行处理”,相关单位也应该依法依规进行保管,而不是运用被查扣机械。
私自运用被查扣机械在何种场景之下都不该被答应。在这方面,我国有着严厉的法令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清晰规则,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许资产,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运用或许损毁。可见,在法令层面,怎么对待被查扣的公民私有产业,早已清晰了相应的鸿沟,这样的鸿沟不能也不该被跨越。
而从报导看,被查扣机械还存在不同程度损坏。如王先生的发掘机挖斗损坏、部件替换、支撑轮丢掉,韩先生的装载机驾驶室玻璃破损、液压撑杆被拆。这也涉嫌违法。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则,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许资产,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假如被查扣机械在被查扣时间段内确有损坏,那涉事单位也要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这触及涉事单位对被查扣物品的保管职责。
除此之外,关于被查扣机械损坏的状况,涉事单位也有必要查明详细原因。如相关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呈现违法违规状况,也要依法依规追查相关人员的职责,并借此机遇强化相关公职人员对这方面的知道。
一个知识是,无论是谁,在何种场景之下,都不能将民众的合法产业当成“官家产业”。即使此事中如汝阳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所称“两台机械因在河道不合法施工被查扣”,那也该按照相关的法令法规进行保管或处置,而不是拿去“趁便干个活”。这样的知识应该进一步被清晰。
总而言之,面临此类事情,行政机关在处置时有必要秉持“丁是丁,卯是卯”理念,不能有一点点逾矩,更不能对民众的合法产业形成损坏。本质上,这也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撰稿 / 苏士仪(媒体人)。
修改 / 迟道华。
校正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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