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华为“Mate 60”系列手机包装装潢:两公司被判赔520万
快科技4月7日音讯,据“知产财经”报导,近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深圳市新锦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华公司)、深圳市艾尼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尼卡智能公司)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作出判定:
被告艾尼卡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当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Mate 60”系列手机有必定影响的产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许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补偿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费用20万元,合计520万元。
案情简介。
华为公司以为,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未经华为公司授权,自行制作、出售、承诺出售与华为公司有必定影响的闻名产品在产品名称、装潢等都极为类似的产品出售,出售数量大,且从产品装潢、海报、类型命名、广告语、网页等全方位抄袭,性质恶劣,严峻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利益,给华为公司造成了严峻的经济损失,应当适用惩罚性补偿。
华为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改变后):
1.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当即停止使用与华为公司有必定影响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许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补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合计530万元;
3.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一起辩称:
一、华为公司没有依据证明其有权就“丹青弧”图片及“同心聚力美学重生”宣扬用语建议权力。
二、华为公司在本案中公证购买的产品仅触及新锦华公司出售的链接,关于其他店肆出售的产品是否系艾尼卡科技公司出产的产品无法承认,因而华为公司建议在全网范围内进行销量计算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
三、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该承当侵权职责。
四、华为公司建议的补偿金额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首要在于:
一、华为公司建议的“Mate 60”“Mate 60 Pro”“Mate 60 Pro+”是否构成有必定影响的产品名称、“雅川青”“砚黑”“宣白”装潢是否构成有必定影响的装潢;
二、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是否施行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构成侵权,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的职责承当。
终究,法院判定:
一、被告深圳市艾尼卡科技有限公司、艾尼卡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当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Mate 60”系列手机有必定影响的产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许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艾尼卡科技有限公司、艾尼卡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定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补偿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费用20万元,合计5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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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人文)